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市場秩序,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市場的信用體系,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保障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質監總局令第163號)、《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川府發〔2017〕11號)、《四川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方案》(川辦發〔2016〕61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技術管理規范》(GB 50618-2011)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從事檢測技術管理和檢測操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檢測人員)以及其他與檢測活動相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主要包括:信用檔案的建立,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錄入、評價、發布及應用。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檢測機構與檢測人員信用管理及信息發布。
第五條 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在本轄區內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進行日常信用采集、評價、異議受理和復核工作;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上報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六條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立“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信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用管理系統”),動態記錄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的信用信息和評價分數,并負責對全省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的信用評價發布及異議復核認定工作。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檢測活動的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應納入信用管理系統。
第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對于推送虛假信用信息,故意瞞報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當依法追究主管部門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適時組織相關單位及專家對信用評價管理應用情況進行評估,調整評價標準,保證其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章 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的信用
第八條 建立檢測機構信用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信息: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工商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其它認證、認可或授權證書等證書編號,檢測人員名單等(樣表見表1);
(二)變更情況:變更事項、變更內容、變更時間等;
(三)信用評定情況記錄:包括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
第九條 檢測機構的信用信息分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一)檢測機構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在工程建設檢測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獲國家實驗室認可;推動行業技術進步,編制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規范(限住建行業檢測類);守法守信,自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積極開展技術創新,獲得市(州)級及以上科技成果獎勵(限住建行業檢測類);參加省級及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能力驗證比對結果滿意;積極響應政府重大決策,為精準脫貧、鄉村振興、污染防治、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協助政府處理突發事件等做出重要成績;檢測機構從業人員通過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有關機構培訓合格等。
(二)檢測機構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檢測機構在工程質量檢測過程中違反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其他相關部門行政處罰;檢測機構因弄虛作假、失信、違約、不正當競爭等情況受到有關部門不良評價、認定;檢測機構不具備固定的工作場所、不具有從事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測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不具有從事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測設備設施和試驗環境等。
第十條 建立檢測人員信用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信息:檢測人員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身份證號、社保編號、出生年月、專業、學歷、職稱、工作簡歷、考核情況等(樣表見表2);
(二)變更情況:變更事項、變更內容、變更時間等;
(三)信用評定情況記錄:包括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一條 檢測人員的信用信息分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一)檢測人員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檢測人員在開展工程質量檢測活動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守法守信,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相關專業部門的獎勵和表彰及其他良好評價、認定;檢測人員在日常檢測工作、技術創新、教育培訓等方面表現良好,受到市(州)級及以上各類個人表彰、榮譽稱號、獎勵的行為等。
(二)檢測人員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檢測人員在工程質量檢測過程中違反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其他相關部門行政處罰;檢測人員因弄虛作假、失信、違約、不正當競爭等情況受到相關部門不良評價、認定的;檢測人員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檢測機構;檢測人員在檢測工作中出現失誤造成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等。
第十二條 對與檢測活動相關的其他單位(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如若存在違法違規不良行為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與評價
第十三條 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的信用信息可通過檢測機構自主上報、行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以及其他合法方式進行采集。
第十四條 用加、扣分制對采集的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信用信息進行評價。加分總分10分,扣分總分100分。其中,檢測機構扣分項分為機構資質與管理水平(43分)、檢測行為(57分)兩大部分。具體加分和扣分按照《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表》(附件1)和《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人員信用評價表》(附件2)的規定進行評定。
第十五條 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的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由檢測機構自主上報,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檢測活動的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的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進行確認。
第十六條 工程項目所在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日常信用監管,采集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的不良信用信息及證明材料。不良信用信息采取“發現一次處理一次”的原則進行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工程質量監管、日常監督檢查及專項檢查過程中發現的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存在不良信用行為的,經依法依規作出認定后,按照本辦法附件規定進行扣分。同一事項存在多個加分或扣分內容的,以該事項的最高加分或扣分值計分。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示與發布
第十八條 檢測機構需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所填寫加分項經執業地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后在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http://jst.sc.gov.cn)進行公示,公示期1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信用評價結果在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http://jst.sc.gov.cn)上進行動態發布(包括得分情況和嚴重失信名單)。
第二十條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http://jst.sc.gov.cn)上設置全省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信用檔案查詢窗口。
第六章 異議受理
第二十一條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成立全省工程質量檢測專家委員會,負責質量檢測相關標準規范技術認定。
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異議受理機制,并對外公布異議受理流程及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 對信用評價結果的異議受理按照“誰采集,誰受理”的原則,由采集實施單位負責調查報送。
第二十三條 信用評價結果存在異議的,異議人應提供真實身份、聯系方式和書面異議申訴材料,及時向采集實施單位提出申訴。異議受理單位予以受理后,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核實處理。
第二十四條 異議人對申訴核實處理意見不服的,應在收到處理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再次復核。涉及質量檢測相關標準規范技術認定的,應當組織工程質量檢測專家委員會作出鑒定。
第七章 信用應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立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嚴重失信名單制度,有下列行為的納入嚴重失信名單進行管理:
(一)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檢測資質的;
(二)發生轉包、出借檢測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因檢測工作失誤,導致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未經檢測或虛假檢測偽造數據出具檢測報告的;
(五)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承攬檢測業務或超出已經取得的資質和CMA參數范圍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
(六)綜合信用評價得分低于60分的。
第二十六條凡綜合信用評價得分低于70分的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納入失信名單,對其建立重點監控機制(如加大飛行檢查頻次、視頻抽查頻次,及采用現場原位復測、盲樣測試等方式抽查)。
第二十七條 凡納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檢測機構給予3個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滿,經復查整改合格后,列為重點監控對象。
第二十八條 凡納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檢測人員給予3個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滿,經復查合格后,列為重點監控對象。
第二十九條 信用評價結果將作為企業、個人評優評獎的重要條件。
第三十條 國有投資項目采用招標方式確定檢測機構時,可以實行投標人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與投標人資格條件掛鉤,并將信用評價綜合得分作為投標入圍、評標條件的重要依據。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就投標資格條件對納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檢測機構作出限制。
第三十一條 招標投標活動中,可以使用開標當日投標人的信用綜合評價得分(聯合體投標的,按照組成聯合體各投標人所屬專業分類的信用綜合評價得分的最低分作為聯合體得分)作為評標條件,按照以下方式確定中標候選人。
(一)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應在評標辦法中設置信用標,招標文件在原有商務標和技術標基礎上增加信用標。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商務標、技術標和信用標的權重,權重合計為100%,其中信用標在總得分中所占權重取值范圍為5-10%,按綜合評估得分從高到低確定中標候選人。
(二)采用經評審最低投標價法的,按有效投標價評出前三名,并以信用綜合評價得分除以投標價格,按比值從高到低排名確定中標候選人,比值相同的,信用綜合評價得分高可優先。
采用其他競爭方式的國有投資及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項目可以參照以上招標方式執行。
非國有投資項目及建設單位直接委托的檢測項目,可以參照以上方式選擇質量檢測承攬人。
第三十二條 信用綜合評價結果應作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檢測機構實行激勵、限制、懲戒差別化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對暫未納入信用評價、“信用管理系統”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進行追蹤溯源,監督其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有效性。
第三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在信用綜合評價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其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記載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紙質、影像等資料由采集實施單位或資料接收單位保存,評價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六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過公開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進行失信懲戒。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由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川建行規〔2019〕3號)作廢。
表1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息表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息表 | ||||||||||
基本信息 | ||||||||||
機構名稱 | 電子郵箱 | |||||||||
通訊地址 | 郵政編碼 | |||||||||
法定代表人 | 聯系電話 | |||||||||
技術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
質量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
工商營業執照證書編號 | ||||||||||
資質證書編號 | ||||||||||
CMA認證證書編號 | ||||||||||
CNAS實驗室認可證書編號 | ||||||||||
其他認證、認可授權證書情況 | ||||||||||
人員名單 | ||||||||||
序號 | 姓名 | 性別 | 職務 | 從事專業 | 身份證號 | 社保編號 | ||||
表2
工程質量檢測人員信息表
工程質量檢測人員信息表 | ||||||||||
基本信息 | ||||||||||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二寸照片 | |||||||
身份證號 | 社保編號 | |||||||||
工作單位 | ||||||||||
從事專業 | 學歷 | |||||||||
獲得專業資格證書 | ||||||||||
專業技術職稱 | ||||||||||
主要工作簡歷 | ||||||||||
時間 | 工作單位 | |||||||||
培訓情況 | ||||||||||
培訓時間 | 組織單位 | 培訓科目 | 培訓結果 | |||||||
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表
檢測機構名稱: 評價日期:
信用分項 | 序號 | 評價內容 | 評價標準 | 信用分值 | 評價方式 | 得分 | 評價方式 | 得分 | 計分周期 | 操作細則 |
綜合能力 | 綜合能力加分每個檢測機構同時加分不超過10分。 | 1.積極響應政府重大決策及時完成任務,為精準脫貧、污染防治、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等政府重要任務作出重要貢獻,或在突發事件中積極協助當地政府要求及時完成相應任務。 | 發生一次加1分;記分周期內總分不超過3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獲得表彰的檢測機構將表彰文件或派遣名單通過信用評價系統自主上報申請加分,逾期不申報,視為自動放棄。 被表彰單位應為檢測機構,其母公司或上級單位取得的表彰不能作為機構的加分項。 | |||
2.檢測機構獲得國家實驗室認可。 | 加1分;計分周期內總分不超過1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1. 檢測機構獲得國家實驗室CNAS認可,應在認可之日起1年內通過信用評價系統自主上報申請加分,逾期不申報,視為自動放棄。 2.CNAS認可有效期內,加分每年可申報一次。 | |||||
3.檢測機構參加建設工程檢測標準編制或參加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檢測相關資料的。 | 主編國家、行業標準規范,每項加2分;參編國家、行業標準規范的,每項加1分;主編地方標準規范,每項加1分。參編地方標準規范,每項加0.5分;編制檢測相關的團體標準,每項加0.5分;編制的檢測相關資料,每項加0.5分;記分周期內總分不超過3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主編或參編的檢測機構在標準發布之日起1年內通過信用評價系統自主上報申請加分,逾期不申報,視為自動放棄。 編制單位應為檢測機構,其母公司或上級單位主編或參編的標準規范不能作為機構的加分項。
| |||||
4.檢測機構取得檢測相關發明專利證書。 | 取得檢測相關專利證書,每項加0.5分記分周期內總分不超過1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取得檢測相關發明專利證書發表之日起1年內通過信用評價系統自主上報申請加分,逾期不申報,視為自動放棄。 取得專利證書的單位應為檢測機構,其母公司或上級單位取得的專利證書不能作為機構的加分項。 | |||||
綜合能力 | 一 | 綜合能力加分每個檢測機構同時加分不超過10分。 | 5.檢測機構獲得表彰的。 | 獲得國家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建筑檢測行業協會表彰的,加1分;獲得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建筑檢測行業協會表彰的,加0.5分;記分周期內總分不超過2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獲得表彰的檢測機構在表彰文件發表之日起1年內通過信用評價系統自主上報申請加分,逾期不申報,視為自動放棄。 被表彰單位應為檢測機構,其母公司或上級單位取得的表彰不能作為機構的加分項。 3.相應表彰在本表第一條中已加分,則本條不再加分。 | ||
6.參加省級及以上組織的能力驗證計劃,結果為滿意。 | 發生一次加0.5分,記分周期內總分不超過1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1. 參加省級及以上組織的能力驗證計劃,結果為滿意的檢測機構在取得證書之日起1年內通過信用評價系統自主上報申請加分,逾期不申報,視為自動放棄。 | |||||
7.行業資質證書中檢測類別。 | 每一項加0.5分,記分周期內總分不超過3.5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1.檢測機構每年1月通過信用評價系統自主上報資質證書中的檢測類別項。 2.資質證書檢測類別當年發生變更的,應在次年1月如實申報。 | |||||
8.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和技術管理人員全部通過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有關機構培訓合格的。 | 加3分,記分周期內總分不超過3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1. 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和技術管理人員全部通過相關機構培訓合格的,應在考核證書認定之日起1年內通過信用評價系統自主上報申請加分,逾期不申報,視為自動放棄。 2.培訓合格證書認定有效期內,加分每年可申報一次,培訓合格證書認定有效期后,重新獲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可再次申請加分。 | |||||
單位資質 | 二 | 資質管理 (6分) | 1.檢測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 扣2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2.檢測機構名稱、地址、與資質證書不一致。 | 扣2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3.檢測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未在3個月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上報至信息管理系統。 | 扣2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管理水平 | 三 | 管理體系和制度、文件 (5分) | 1.建立并上報至信用管理系統的人員檔案信息與機構實際情況不符。 | 扣3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1.檢測機構人員檔案未建立或建立情況與機構實際情況不符。 2.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2.未定期實施內部審核、管理評審。 | 扣2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1.無內部審核、管理評審資料或內部審核、管理評審資料不符合要求。 2.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四 | 場所和 環境 (2分) | 1.檢測環境條件不滿足現行有關標準及規范要求. | 扣2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1.實驗室檢測環境不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2.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五 | 人員 (12分) | 1.檢測機構的從業人員與其從事的檢測活動存在利益關系。 | 扣2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2.檢測機構的技術人員數量和能力不滿足開展檢測工作的要求。 | 扣2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3.檢測機構未按行業資質管理要求配備相應注冊人員。 | 扣3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管理水平 | 五 | 人員 (12分) | 4.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未經培訓上崗。 | 扣2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1.無培訓記錄和培訓合格相關資料,或現場抽查不合格。 2.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5.檢測機構檢測人員在二個及二個以上檢測機構從事檢測活動。 | 扣3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六 | 設備和標準物質 (9分) | 1.檢測機構未按相關標準要求配備相應標準物質,未按相關標準要求配備相應的儀器設備。 | 扣1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1.檢測機構未配備標準物質、儀器設備或其有效性、精度、數量與其所開展的檢測活動不符。 2.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2、未建立完善的設備和標準物質臺帳與檔案。 | 扣2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3.用于檢測活動儀器設備未檢定或校準。 | 扣2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1.用于檢測活動的儀器設備未按規定進行檢定、校準或超出檢定、校準證書有效期。 2.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4.未制定儀器設備檢定校準計劃,儀器設備、標準物質期間核查計劃。 | 扣2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5.主要儀器設備使用記錄與報告不一致。 | 扣2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1.主要儀器設備使用記錄與原始記錄不一致。 2.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管理水平 | 七 | 檢測樣品管理 (5分) | 1.受理樣品時未按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對樣品型號、規格、數量等進行確認。 | 扣1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2.受理樣品后未按規定對樣品進行唯一性標識,未建立收樣臺賬。 | 扣2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1.委托單、收樣臺賬與所有樣品不能一一對應。 2.樣品無相應信息或樣品與樣品信息不符。 3.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3.樣品存放場所的環境條件不滿足相應標準要求。 | 扣1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4.檢測機構已檢樣品留樣不滿足現行有關標準及規范要求。 | 扣1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八 | 信息化管理 (2分) | 1、檢測機構未按照住房城鄉建設主管的要求將檢測機構和人員信息實時上傳至信用評價系統。 | 扣1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2、存在隨意篡改、替換、刪除電子數據的情況。
| 扣1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管理水平 | 九 | 投訴(2分) | 1、檢測機構未制定投訴管理制度。 | 扣1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管理水平 | 九 | 投訴(2分) | 2、對投訴未采取有效措施。
| 扣1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十 | 檢測過程(11分) | 1.現場檢測未按相關要求制定檢測方案。 | 扣3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2.未按相關標準、規范規定的方法開展檢測活動 | 扣5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3.未及時、真實記錄檢測過程中涉及的環境條件和設備狀態。 | 扣3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十一 | 記錄、報告 (26分) | 1.檢測原始記錄信息更改不規范。 | 扣2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2.檢測原始記錄信息及數據記錄不全,造成檢測報告數據無法溯源的。 | 扣5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3. 檢測報告的增補、修改、發放、作廢、歸檔等未按規定進行管理。 | 扣5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1.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管理水平 | 十一 | 記錄、報告(26分) | 4.檢測報告結論錯誤。 | 扣4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1.檢測報告結論存在明顯錯誤。 2.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5. 檢測報告采用錯誤、失效標準。 | 扣1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1.使用錯誤、失效標準開展檢測,出具檢測報告的。 2.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6.檢測報告無唯一性標識,機構出具的報告未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不連續,無防偽標記等情況 | 扣2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7.檢測報告簽字蓋章不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 | 扣5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1.檢測報告未加蓋CMA章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專用章。 2. CMA章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專用章未在有效期內。 3.檢測報告檢測人、校核人和審批人不是該檢測機構職工或未通過相關機構考核的。 4.報告審批簽字非授權簽字人或非授權領域。 5.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8.見證取樣檢測報告中未注明見證人姓名、未加蓋見證取樣專用章的。 | 扣2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管理水平 | 十二 | 比對試驗及能力驗證(5分) | 1.檢測機構未制定比對計劃。 | 扣2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2.未按照要求參加能力驗證計劃,或者驗證結果為不滿意或離群。 | 扣3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未按要求參加或雖參加,但驗證結果為離群或不滿意的檢測機構名單由組織單位提供,報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十三 | 市場自律行為 (9分) | 1.檢測機構未按相關收費標準及有關規定收取檢測費用。 | 扣3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2.檢測機構采用虛假合同欺騙客戶或管理部門。 | 扣3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3.檢測機構承諾不正當要求。 | 扣3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十四 | 其他 (6分) | 1.未按國家、行業和當地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的。 | 扣2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2.用于工程竣工驗收的檢測報告未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并簽訂書面合同。 | 扣2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3.異地開展檢測工作,未在當地管理部門登記的。 | 扣2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嚴重失信行為扣分項 | 1.檢測機構拒不配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在接受監督檢查工作中不提供資料或弄虛作假的。 | 扣 40 分。 | 機構 自查
| 監督 抽查
| 自評價 生效之 日起 12 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2.篡改、編造原始數據,檢測報告無原始記錄支撐的。 | 扣 40 分。 | 機構 自查
| 監督 抽查
| 自評價 生效之 日起 12 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3.不具備與所開展的檢測項目相適應的試驗場所;不具有從事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測設備設施向社會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 扣 40分 | 機構 自查
| 監督 抽查
| 自評價 生效之 日起 12 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4.超出計量認證參數表項目范圍或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檢測類別,報告簽字人不具備檢驗檢測、授權資格或超授權范圍向社會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 扣 40 分 | 機構 自查
| 監督 抽查
| 自評價 生效之 日起 12 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5.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或資質認定證書不在有效期內向社會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 扣 40 分 | 機構 自查
| 監督 抽查
| 自評價 生效之 日起 12 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6.檢測機構存在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等行為。 | 扣 40 分 | 機構 自查
| 監督 抽查
| 自評價 生效之 日起 12 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7.檢測機構在信用評價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 扣 40 分。 | 機構 自查
| 監督 抽查
| 自評價 生效之 日起 12 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8.檢測機構錄用嚴重失信檢測人員從事檢測工作。 | 扣10分。 | 機構 自查
| 監督 抽查
| 自評價 生效之 日起 12 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型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人員信用評價表
檢測人員: 評價日期:
序號 | 信用分項 | 評價標準 | 信用分值 | 評價方式 | 得分 | 評價方式 | 得分 | 計分周期 | 操作細則 |
一 | 良好行為加分 單個檢測人員同時加分不超過10分。 | 1.積極響應政府重大決策和部署,及時完成政府重要任務并作出重要貢獻,或在突發事件中積極協助當地政府及時完成相應任務并受到縣級及以上政府表彰。 | 發生一次加1分,記分周期內總分不超過3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1.獲得表彰的檢測人員(由受聘所在的檢測機構在當年申報)將政府表彰文件或派遣名單通過信用評價系統自主上報申請加分,逾期不申報,視為自動放棄。 2.若虛假申報,按照加分雙倍分值進行扣分。 | ||
2.作為主要起草人員參加建設工程標準編制。 | 作為第一起草人參與國家或行業標準編制加3分,地方標準加2分;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國家或行業標準編制加2分,地方標準加1分。記分周期內總分不超過3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1.第一起草或主要起草的檢測人員(由受聘所在的檢測機構申報)在標準發布當年通過信用評價系統自主上報申請加分,逾期不申報,視為自動放棄。 2.若虛假申報,按照加分雙倍分值進行扣分。 | ||||
3.作為主編或參編人員參加省級及以上建設工程檢測鑒定培訓教材或應用類技術指導文件編制。 | 作為主編人參與檢測鑒定培訓教材或技術指導文件編制加2分;作為參編人參與編制加1分。記分周期內總分不超過2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1.主編或參編的檢測人員(由受聘所在的檢測機構申報)在印發教材或技術指導文件當年通過信用評價系統自主上報申請加分,逾期不申報,視為自動放棄。 2.若虛假申報,按照加分雙倍分值進行扣分。 | ||||
4.檢測人員積極參與技術創新,取得科研成果或專利并獲得政府部門獎勵。 | 獲得國家級獎勵加3分;獲得省部級獎勵加2分;獲得市級獎勵加1分。記分周期內總分不超過3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1.取得科研成果或專利的檢測人員(由受聘所在的檢測機構申報)在取得獲獎證書或表彰文件頒發當年通過信用評價系統自主上報申請加分,逾期不申報,視為自動放棄。 2.若虛假申報,按照加分雙倍分值進行扣分。 | ||||
5.檢測人員獲得榮譽或受到表彰。 | 被遴選為省級學科學術帶頭人及后備人選;被聘為省級及以上專業技術委員會專家;被評為國家特殊貢獻專家及享受政府津貼人員;每人次加1分。記分周期內總分不超過2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1.獲得榮譽或受到表彰的檢測人員(由受聘所在的檢測機構申報)將省級及以上主管部門頒發的榮譽證書、聘書或表彰文件通過信用評價系統自主上報申請加分,逾期不申報,視為自動放棄。 2.若虛假申報,按照加分雙倍分值進行扣分。 3.因同一榮譽或表彰在本表第1條中已加分,則本條不再加分。 | ||||
一 | 良好行為加分 單個檢測人員同時加分不超過10分。 | 6.參加省級及以上主管部門組織的比對試驗或能力驗證計劃,結果為滿意的。 | 發生一次加1分,記分周期內總分不超過2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1.參加省級及以上主管部門組織的比對試驗或能力驗證計劃,結果為滿意并取得主辦部門試驗結果書面通知的檢測人員(由受聘所在檢測機構申報)在當年通過信用評價系統自主上報申請加分,逾期不申報,視為自動放棄。 2.若虛假申報,按照加分雙倍分值進行扣分。 | ||
7.參加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有關機構培訓合格的。 | 通過考核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加3分,記分周期內總分不超過3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1.檢測人員通過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有關機構培訓合格的(由受聘所在檢測機構申報)在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當年通過信用評價系統自主上報申請加分,逾期不申報,視為自動放棄。 2. 若虛假申報,按照加分雙倍分值進行扣分。 3.在取得培訓合格證書有效期內,加分每年可申報一次,在培訓合格證書有效期過后,重新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可再次申請加分。 | ||||
8.向行業主管部門反映檢測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并經調查屬實的。 | 發生一次加1分,記分周期內總分不超過5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1.檢測機構人員(由受聘所在檢測機構申報)通過信用評價系統自主上報申請加分,并提供相關主管部門證明材料或由相關主管部門確認,逾期不申報,視為自動放棄。 2.若虛假申報,按照加分雙倍分值進行扣分。 | ||||
二 | 不良行為扣分 | 1.向行政主管部門上報信息弄虛作假的;或在信用評價工作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 發生一次扣2分,總分不超過4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性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人員,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2.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和要求開展檢測工作的。 | 發生一次扣2分,總分不超過4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性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人員,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二 | 不良行為扣分 | 3.檢測原始記錄信息及數據記錄不全,造成檢測報告數據無法溯源。 | 發生一次扣2分,總分不超過4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性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人員,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4.檢測原始記錄未及時填寫或更改不規范。 | 發生一次扣2分,總分不超過4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性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人員,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5.檢測數據失真導致檢測結果或結論錯誤的。 | 發生一次扣2分,總分不超過4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性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人員,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6.檢測人員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檢測機構。 | 發生一次扣5分,總分不超過10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1.檢測人員在兩個或以上檢測機構從業或任職的,信用評價系統依據身份證號唯一性進行自動判別并實施扣分。 2.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性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人員,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7.檢測報告結論錯誤,或采用錯誤、失效的檢測標準。 | 發生一次扣5分,總分不超過10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性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人員,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8.因玩忽職守,在檢測工作中出現失誤,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 發生一次扣10分,總分不超過20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性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人員,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9.檢測原始記錄數據與檢測報告數據完全不符或檢測報告無原始記錄支撐的。 | 發生一次扣10分,總分不超過20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性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人員,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二 | 不良行為扣分 | 10.拒不配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在接受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如實提供或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 發生一次扣10分,總分不超過20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性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人員,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
11.檢測人員與其從事的檢測活動存在利益關系。 | 發生一次扣2分,總分不超過4分。 | 機構自查 | 監督抽查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專項檢查和綜合性大檢查等形式,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測人員,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實施扣分。 |
